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管理 ( 106 年 06 月 27 日)
第50條
經紀人公司及銀行應擬具法令遵循手冊,並置法令遵循人員,負責法令遵 循制度之規劃、管理及執行,並定期向董事會與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報告 。有限公司制者,應定期向全體股東報告。

前項法令遵循手冊,其內容至少應包括:

一、各項業務應採行之法令遵循程序。

二、各項業務應遵循之法令規章。

三、違反法令規章之處理程序。

法令遵循人員不得兼任內部稽核人員。

法令遵循人員之委任、解任或調職,應以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申報,且建 檔留存確認文件及紀錄。

本規則修正施行前,已領有經營與押匯及授信業務有關之財產保險經紀業 務執業證照之銀行,應於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依第一項規定擬具法令 遵循手冊,並置法令遵循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