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管理 ( 106 年 06 月 27 日)
第48條
經紀人公司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在國外設立子公司、 分公司、代表人辦事處或參股投資:

一、最近三年具有健全業務經營績效及安全財務能力。

二、最近一年未受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二規定之處分,或受處分而其 違法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可。

經紀人公司申請在國外設立子公司、分公司、代表人辦事處或參股投資, 其檢具書件、財務及業務管理等,準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 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