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管理 ( 106 年 06 月 27 日)
第42條
個人執業經紀人、經紀人公司及銀行應有固定之營業所在地,並不得設於 保險業總公司、分支機構內。

經紀人公司或銀行執業證照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於三十日內檢附變更登 記表,繳交主管機關所定之規費換發執業證照。

個人執業經紀人、經紀人公司及銀行應將執業證照正本懸掛於營業所在地 明顯之處。

個人執業經紀人、受經紀人公司或銀行任用之經紀人於洽訂保險契約或提 供相關服務時,應出示執業證照及服務證件正本或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