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管理 ( 106 年 06 月 27 日)
第41條
個人執業經紀人、經紀人公司及銀行受要保人之委託代收轉付保險費者, 應保存收費紀錄及代收轉付保險費收據憑證影本。

前項應保存文件之期限最少為五年。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