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管理 ( 106 年 06 月 27 日)
第37條
經紀人公司經營再保險經紀業務者,應就再保險經紀業務分別記帳,記載 相關收支情形。

經紀人公司辦理再保險經紀業務之結算,得按季或半年進行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