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管理 ( 106 年 06 月 27 日)
第34條
個人執業經紀人、受經紀人公司及銀行所任用之經紀人,應確實瞭解要保 人之需求及商品或服務之適合度,並應於有關文件簽署。但主管機關另有 規定者,不在此限。

受經紀人公司及銀行所任用之經紀人,應確保前條第五項至第七項電話訪 問落實執行並留存建檔。

第一項、前條第二項及第五項有關文件,在財產保險經紀人包括:

一、要保書。

二、批改申請書。

三、代收轉付保險費收據憑證。

四、瞭解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需求、適合度分析評估及洽訂保險契約分析 報告書。

五、終止契約申請書。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第一項、前條第二項及第五項有關文件,在人身保險經紀人包括:

一、要保書。

二、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

三、代收轉付保險費收據憑證。

四、瞭解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需求、適合度分析評估及洽訂保險契約分析 報告書。

五、終止契約申請書。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