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  ( 105 年 06 月 15 日)
第2條
主管機關為精算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費率或計算保險費 需要,得依本法第四條規定向保險人、中央交通、警政主管機關要求提供 駕駛人或車輛之車籍、肇事紀錄及違規紀錄有關資料。

前項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主管機關得委託專業機構為之。

保險人為計算保險費需要,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 定,向前項之專業機構查詢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