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  ( 105 年 06 月 15 日)
第11條
公路監理機關接獲前條第三項規定之通知後,應向主管機關及中央交通主 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指定之機關 (構) 查證投保義務人之姓 名或名稱、牌照、引擎或車身號碼、保險證號碼、保險期間及保險人等投 保資料。

投保義務人接獲違反本保險事件通知單後,到達指定處所聽候裁決時,其 提供之投保資料與前項查證資料不符時,公路監理機關得依投保義務人提 供之保險證及投保證明,認定其是否投保;無法認定時,應向主管機關查 證後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