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  ( 105 年 06 月 15 日)
第10條
本保險之保險證應隨車攜帶備驗。

汽車駕駛人於公路監理機關執行路邊稽查或警察機關執行交通勤務,依本 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查驗本保險之保險證時,應配合提示。

汽車駕駛人未依前項規定配合提示保險證者,稽查人員應於舉發違反道路 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保險證欄勾記或以其他方式通知公路監理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