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罰則 ( 105 年 01 月 06 日)
第50條
公路監理機關於執行路邊稽查或警察機關於執行交通勤務時,應查驗保險 證。對於未依規定投保本保險者,應予舉發。

投保義務人接獲違反本保險事件通知單後,應於十五日內到達指定處所聽 候裁決;屆期未到案者,公路監理機關得逕行裁決之。但投保義務人認為 舉發之事實與違規情形相符者,得不經裁決,逕依公路監理機關所處罰鍰 ,自動向指定之處所繳納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