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罰則 ( 105 年 01 月 06 日)
第49條
投保義務人未依本法規定訂立本保險契約,或本保險期間屆滿前未再行訂 立者,其處罰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經公路監理機關或警察機關攔檢稽查舉發者,由公路監理機關處以罰 鍰。為汽車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為機車者 ,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二、未投保汽車肇事,由公路監理機關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 鍰,並扣留車輛牌照至其依規定投保後發還。

依前項規定所處罰鍰,得分期繳納;其申請條件、分期期數、不依期限繳 納之處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交通主管機關會同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