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法令遵循制度 ( 106 年 10 月 19 日)
第33條
保險業營業單位、商品開發管理單位、資金運用單位、資訊單位、資產保 管單位、其他管理單位及國外分公司應指派人員擔任該單位法令遵循主管 ,負責辦理法令遵循業務。國外分公司法令遵循主管之設置應符合當地法 令規定及當地主管機關之要求,除有下列情事者外,應為專任:

一、兼任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主管。

二、依當地法令明定得兼任無職務衝突之其他職務。

三、當地法令未明確規定,於與當地主管機關溝通並確認後,報經主管機 關備查者,得兼任無職務衝突之其他職務。

保險業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法令遵循單位所屬人員、營業單位、商品開 發管理單位、資金運用單位、資訊單位、資產保管單位、其他管理單位及 國外分公司之法令遵循主管,應於就任前或就任後半年內具下列資格條件 之一:

一、本辦法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九日修正發布前,現任已任職專 責法令遵循人員或主管滿五年者。

二、參加主管機關認定機構所舉辦三十小時以上課程,並經考試及格且取 得結業證書。

三、國外分公司法令遵循主管係自當地聘任者,得依保險業自行擬訂之具 體訓練計畫,參加三十小時以上相關訓練課程及測驗,足證其已具備 熟知當地法令規定之相關能力。

四、營業單位、商品開發管理單位、資金運用單位、資訊單位、資產保管 單位、其他管理單位之法令遵循主管得依保險業自行擬訂之具體訓練 計畫,參加所屬金融控股公司或保險業自行舉辦三十小時以上相關訓 練課程及測驗,足證其已具備熟知單位所需法令規定之相關能力。

各單位應擬訂法令遵循手冊,報經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核可後,轉報總經 理核定實施。

法令遵循手冊至少應包括:

一、各項業務應採行之法令遵循程序。

二、各項業務應遵循之法令規章。

三、違反法令規章之處理程序。

四、法令遵循業務之自行評估程序。

五、法令遵循主管名冊。

保險業設有國外分公司者,法令遵循單位應督導國外分公司辦理下列事項 :

一、蒐集當地保險法規資料,建置當地法規資料庫、落實執行法令遵循自 行評估作業、確保法令遵循主管適任性及法令遵循資源(含人員、配 備及訓練)是否適足等事項,以確保遵守其所在地國家之法令。

二、建立法令遵循風險之自行評估及監控機制,對於其中業務規模大、複 雜度或風險程度高者,並應委請當地外部獨立專家驗證其法令遵循風 險自行評估及監控機制之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