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法令遵循制度 ( 106 年 10 月 19 日)
第31條
法令遵循單位應擬訂法令遵循制度,報經董(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並配 合保險法令規章修訂等情事,隨時檢討,報經董(理)事會通過後修訂之 。

法令遵循制度至少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董(理)事會決策運作及董(理)事管控之機能。

二、董(理)事會議事錄之保存。

三、監察人(監事)之營運監控機能。

四、董(理)事之法令遵循行為規範。

五、法令遵循評估基準之建立。

六、年度法令遵循計畫之擬訂。

七、法令遵循環境之建立。

八、法令遵循業務之查核與違反法令規章之處理。

九、法令遵循之組織與業務職掌。

十、法令遵循作業手冊之擬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