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內部稽核 ( 106 年 10 月 19 日)
第20條
內部稽核單位對主管機關、會計師、內部稽核單位(含金融控股公司內部 稽核單位)與自行查核所提列之檢查意見或查核缺失事項及內部控制制度 聲明書所列應加強改善事項,應持續追蹤覆查,並將其追蹤考核改善辦理 情形,以書面提報董(理)事會及交付各監察人(監事)或審計委員會查 閱,並應列為對各單位獎懲及績效考核之重要項目。

內部稽核報告應交付各監察人(監事)或審計委員會查閱,除主管機關另 有規定外,應於查核結束日起二個月內報主管機關。

保險業設有獨立董事者,於依前二項規定辦理時,應一併交付。

保險業稽核工作考核要點,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