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內部稽核 ( 106 年 10 月 19 日)
第18條
內部稽核單位對財務、業務、資訊及其他管理單位每年至少應辦理一次一 般查核,並依實際需要辦理專案查核;對國外分支機構(含辦事處)之查 核方式得以表報稽核替代或彈性調整實地查核頻率。

內部稽核單位應將法令遵循制度之執行情形,併入對業務及管理單位之一 般查核或專案查核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