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保險金額給付 ( 106 年 11 月 21 日)
第21條
被保險人死亡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即填具保險金申請書,連同保險單、 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一併交付經辦郵局申請保 險給付。

第22條
簡易人壽保險契約滿期,申請保險給付時,受益人應填具契約滿期領款收 據,連同保險單向經辦郵局辦理。

第23條
被保險人因疾病、分娩或意外傷害所致殘廢或死亡時,受益人應填具保險 金申請書,連同保險單、診斷證明書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一併送交經辦 郵局申請保險給付。

前項殘廢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第24條
經辦郵局為保險給付時,遇有保險費未繳清或墊繳保費本息、借款本息未 清償者,得於給付金額內扣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