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保險金額給付 ( 106 年 11 月 21 日)
第23條
被保險人因疾病、分娩或意外傷害所致殘廢或死亡時,受益人應填具保險 金申請書,連同保險單、診斷證明書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一併送交經辦 郵局申請保險給付。

前項殘廢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