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保險契約 ( 106 年 11 月 21 日)
第8條
保險單應由中華郵政公司主管壽險業務之副總經理署名蓋章,及壽險處處 長副署,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保險金額。

二、保險種類及保險期間。

三、保險費。

四、要保人之姓名。

五、被保險人之姓名。

六、指定受益人之姓名。

七、保險契約生效日。

八、保險單字號及填發保險單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