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保險契約 ( 106 年 11 月 21 日)
第5條
要保人於要約時,應填具要保書。要保書所載詢問事項,要保人及被保險 人應據實說明,並會同簽名,連同相當於第一期之保險費交付中華郵政公 司。

中華郵政公司收受前項保險費且同意承保後,應填發收據。

第6條
要保人以他人為被保險人為要約者,應邀同被保險人與業務員會晤。

前項所稱業務員,係指從事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業務招攬之人員。

第7條
中華郵政公司對於投保簡易人壽保險之要約,認為被保險人之體質過分羸 弱或職業過分危險時,得拒絕承保,並通知要保人;或減低保險金額或縮 短保險期間,並經要保人同意後,始予承保。

第8條
保險單應由中華郵政公司主管壽險業務之副總經理署名蓋章,及壽險處處 長副署,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保險金額。

二、保險種類及保險期間。

三、保險費。

四、要保人之姓名。

五、被保險人之姓名。

六、指定受益人之姓名。

七、保險契約生效日。

八、保險單字號及填發保險單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