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保險契約 ( 106 年 11 月 21 日)
第7條
中華郵政公司對於投保簡易人壽保險之要約,認為被保險人之體質過分羸 弱或職業過分危險時,得拒絕承保,並通知要保人;或減低保險金額或縮 短保險期間,並經要保人同意後,始予承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