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保險契約 ( 106 年 11 月 21 日)
第5條
要保人於要約時,應填具要保書。要保書所載詢問事項,要保人及被保險 人應據實說明,並會同簽名,連同相當於第一期之保險費交付中華郵政公 司。

中華郵政公司收受前項保險費且同意承保後,應填發收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