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總則 ( 106 年 11 月 21 日)
第3條
中華郵政公司應依據保費預定利率、生命表、經驗表及其他附加費用,擬 訂本法第四條規定保險商品之保險費率。

前項預定利率,由中華郵政公司視社會經濟及險種性質定之。

第一項計算保險費率之生命表及各種相關經驗表,以內政部編算之國民生 命表、中華郵政公司所編之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經驗生命表或其他經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內外各種相關經驗表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