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代表人辦事處 ( 103 年 11 月 05 日)
第20條
臺灣地區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於 大陸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代表人辦事處發生重大偶發或舞弊事件,應依主管機關規定處理及通 報。

二、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系統填報代表人辦事處相關資料,如有異 動應確實更新。

三、代表人變更前,應報主管機關許可;保險業並應檢具變更後之代表人 符合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證明文件。

四、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地點變更,應事先報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