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代表人辦事處 ( 103 年 11 月 05 日)
第18條
臺灣地區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在 大陸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得辦理下列業務,並應符合大陸地區法規之 規定︰ 一、從事保險相關商情之調查。

二、從事保險相關資訊之蒐集。

三、其他相關聯絡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