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代表人辦事處 ( 103 年 11 月 05 日)
第15條
臺灣地區保險業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在大陸地區設立 代表人辦事處︰ 一、最近三年具有健全業務經營績效及安全財務能力。

二、最近三年未受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之處分,或受處分而 其違法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