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外國保險機構代表人辦事處 ( 106 年 04 月 20 日)
第27-4條
外國保險機構代表人辦事處以辦理商情調查、資訊蒐集及其他相關業務聯 絡事宜為限,且不得有招攬、核保、理賠、費率釐算及其他等經營業務行 為。

外國保險機構代表人辦事處違反前項規定,除依保險法規定處罰外,主管 機關並得廢止其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