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停業 ( 106 年 04 月 20 日)
第26條
外國保險業停止營業時,除應依本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辦理 外,並應即將其情形刊登於當地日報公告三日以上。

外國保險業停止在中華民國之營業時,其清算程序適用中華民國之相關法 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