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停業 ( 106 年 04 月 20 日)
第24條
外國保險業經經濟部廢止認許或經主管機關廢止許可者,應即停止營業。

外國保險業依公司法第三百七十八條之規定申請撤回認許前,應先報主管 機關核准。

第25條
外國保險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並限期繳銷 營業執照:

一、申請許可時所報事項或所繳文件經查明有虛偽情事者。

二、不遵行第二十一條規定補足營業所用資金者。

三、其本公司有第十六條第六款至第八款之情事者。

第26條
外國保險業停止營業時,除應依本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辦理 外,並應即將其情形刊登於當地日報公告三日以上。

外國保險業停止在中華民國之營業時,其清算程序適用中華民國之相關法 令。

第27條
外國保險業得經主管機關核准,移轉全部或部分在中華民國所訂立之保險 契約予其他保險業或外國保險業。

外國保險業移轉在中華民國之全部保險契約時,視為停止營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