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通則 ( 106 年 04 月 20 日)
第2條
外國保險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其許可與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 法未規定事項,適用本法及本法授權所定命令之規定。

外國保險業依本法及相關法規所規定之董事會或股東會職權之執行,於其 本國公司合法授權內,得由在中華民國負責人(以下簡稱負責人)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