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通則 ( 106 年 04 月 20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外國保險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其許可與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 法未規定事項,適用本法及本法授權所定命令之規定。

外國保險業依本法及相關法規所規定之董事會或股東會職權之執行,於其 本國公司合法授權內,得由在中華民國負責人(以下簡稱負責人)為之。

第3條
本辦法所稱本國,指制定外國保險業據以設立登記或開始營業之法令之國 家或地區。

本辦法所稱負責人,指外國保險業在中華民國境內代表該公司之經理人。

第4條
外國保險業因保險契約涉訟時,除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外,由中華民國法 院管轄。

第5條
外國保險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其營業範圍受中華民國及其本國法律之 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