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  ( 104 年 04 月 29 日)
第7條
保險業應於董(理)事長及具備第五條第一項資格條件常務董(理)事、 董(理)事、監察人(監事)之選任後十五日內,檢具有關資格文件,報 請主管機關認可;其資格條件有未經主管機關認可者,主管機關得限期命 保險業調整之。

保險業對擬選任之董(理)事長、常務董(理)事、董(理)事及監察人 (監事)認有適用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之疑義者,得於選任前,先報經主 管機關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