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提儲金 ( 104 年 05 月 01 日)
第8條
事業人員於每月發放薪給 (不包括獎金) 時,各按其薪給總額提撥百分之 三,作為「自提儲金」。新派用、聘僱人員自到職之次月起參加存儲,其 餘人員自本辦法發布之次月起參加存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