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附則 ( 104 年 05 月 01 日)
第41條
退休、撫卹、資遣人員,具有左列曾任年資者,應予採計:

一、在本部及所屬行、局、公司 (包括其所屬機構) 服務之年資。

二、在政府文武機關、公立學校或其他公營事業充任雇員以上之年資,但 以具有合法之證件並經有關機關出具未領退休金或相當之資遺費之證 明文件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