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附則 ( 104 年 05 月 01 日)
第41-4條
事業人員具未曾支領退離給與之同一機構純勞工身分人員年資且年資未曾 間斷,得併計退休年資。但該年資不具備公務員資格,其退休給與應依其 當時適用之法令規定辦理,不得依本辦法計算退休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