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附則 ( 104 年 05 月 01 日)
第41-3條
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人員,自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指定適用 勞動基準法之日起之工作年資,其撫卹金標準,比照第四十一條之一第一 項退休金給與標準發給之。

前項人員,自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日起之工作年資所 計算之撫卹金,由各機構用人費總額內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