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附則 ( 104 年 05 月 01 日)
第41-2條
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加發之退休金及薪給之經費,自行政院勞工委 員會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日起,由退休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