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年資結算 ( 104 年 05 月 01 日)
第4條
年資結算人員離職或死亡時,除因公傷病 (殘) 或具有第七條所規定情形 者外,已在本部暨所屬機構繼續任職五年以上,具有本辦法施行前之退休 資格者,均應將保留之年資結算給與一次發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