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撫卹金 ( 104 年 05 月 01 日)
第37條
請卹及請領撫卹金權利之時效,自請卹或請領事由發生之次月起,經過五 年不行使而消滅,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其時效中斷,時 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