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撫卹金 ( 104 年 05 月 01 日)
第30條
事業人員在職病故或意外死亡者,其撫卹金包括第十三條規定之離職金及 依第三條規定核計之保留年資結算給與外,另發給三個月薪給數之喪葬費 ,其在職未滿三年者,以三年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