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年資結算 ( 104 年 05 月 01 日)
第3條
本辦法施行時已在職之事業人員,既有服務公職半年以上之年資,依本辦 法施行前之退休、資遣辦法,分別依其年資結算給與,並予保留,於離職 時發給之。

本辦法施行後新進事業人員,到職時其既有服務公職半年以上之年資,依 其進用時之等級比照前項規定結算年資給與,並予保留,於離職時發給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