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提儲金 ( 104 年 05 月 01 日)
第12條
事業人員調任至本部所屬其他事業機構任職者,其保留之年資結算給與及 自提公提儲金,應轉帳至新任機構帳戶,離職時再按本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

事業人員調離本部所屬各事業機構至其他機關任職者,應比照辭職人員發 還其自提儲金之本息。

第一項所稱之轉帳,係指由離職事業機構結算之保留年資與帳額,通知任 職事業機構,並將已提存之公提自提儲金本息,撥付任職事業機構,於給 付事業發生時,由任職事業機構全數負擔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