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事管理準則  ( 64 年 10 月 23 日)
第5條
各機構應本職位分類之精神,建立職務責任制之人事管理制度。除董事長 、理事主席、總經理、局長外,各級職位應按工作之繁簡難易及職責程度 核列職等。其辦法由本部訂定,報請行政院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