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事管理準則  ( 64 年 10 月 23 日)
第12條
各機構因案停職人員,其眷屬如係依賴其薪給維持生活,應向服務機構申 請,俟調查屬實後,發給三分之一數額之薪給,並在用人費限額內支應, 免職時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