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火災保險 ( 105 年 12 月 28 日)
第78條
損失之估計,因可歸責於保險人之事由而遲延者,應自被保險人交出損失 清單一個月後加給利息。損失清單交出二個月後損失尚未完全估定者,被 保險人得請求先行交付其所應得之最低賠償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