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火災保險 ( 105 年 12 月 28 日)
第76條
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契約,係由當事人一方之詐欺而訂立者,他 方得解除契約。如有損失,並得請求賠償。無詐欺情事者,除定值保險外 ,其契約僅於保險標的價值之限度內為有效。

無詐欺情事之保險契約,經當事人一方將超過價值之事實通知他方後,保 險金額及保險費,均應按照保險標的之價值比例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