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火災保險 ( 105 年 12 月 28 日)
第73條
保險標的,得由要保人,依主管機關核定之費率及條款,作定值或不定值 約定之要保。

保險標的,以約定價值為保險金額者,發生全部損失或部份損失時,均按 約定價值為標準計算賠償。

保險標的未經約定價值者,發生損失時,按保險事故發生時實際價值為標 準,計算賠償,其賠償金額,不得超過保險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