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火災保險 ( 105 年 12 月 28 日)
第70條
火災保險人,對於由火災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或滅失,除契約另有訂定 外,負賠償之責。

因救護保險標的物,致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者,視同所保危險所生之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