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保險契約通則 ( 105 年 12 月 28 日)
第48條
保險人得約定保險標的物之一部份,應由要保人自行負擔由危險而生之損 失。

有前項約定時,要保人不得將未經保險之部份,另向他保險人訂立保險契 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