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複保險 ( 105 年 12 月 28 日)
第38條
善意之複保險,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除另有約定外 ,各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之全部價值,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

但賠償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