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保險費 ( 105 年 12 月 28 日)
第24條
保險契約因第五十一條第二項之情事,而保險人不受拘束時,保險人得請 求償還費用。其已收受之保險費,無須返還。

保險契約因第五十一條第三項之情事而要保人不受拘束時,保險人不得請 求保險費及償還費用。其已收受者,應返還之。

保險契約因第六十條或第八十一條之情事而終止,或部份終止時,除保險 費非以時間為計算基礎者外,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應返還之。